保险公司存在过度理赔问题?
2023年05月22日 00:50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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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信息时报记者在黑猫投诉上收到江西程先生关于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的车险理赔投诉。接到投诉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程先生。据程先生反映,2022年10月,他驾驶小型汽车与骑行电动车的第三方发生未接触事故,报案后,第三方报价16000多元的理赔金额。对此,程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并且产生疑惑:“为什么没签字授权的情况下,会直接显示调解协议已签署并给第三方理赔?我怀疑平安产险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联合过度理赔。”

  针对程先生的问题,记者联系到了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该投诉,他们做出明确的回复:“经我司核实,交警认定程先生变更车道时影响到了正常行驶中的伤者,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同责。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事故责任,伤者认为程先生已经构成了‘怠于请求’,强烈要求我司依法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根据相关法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索赔单证及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入赔付流程后,我司好车主APP将会默认显示协议签署。公司并不存在过度理赔这一情况。”

  依照规定可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据了解,去年10月,程先生在江西省九江市发生无接触事故后,进行了报案。报案后,第三方报价16000多元的理赔金额。程先生认为,当天由于下雨不存在超速的情况,对方仅仅是摔倒不至于产生这么贵的理赔金额。对方单方面以顶格交强险的金额索赔,超出了他的心里预估。“而且半年后,在我没到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确定调解协议书给第三方进行了理赔。”

  在初步了解程先生投诉的情况后,记者就车险理赔问题采访了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针对投诉问题,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高度重视,对此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且做出了回复。记者对这份回复中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经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核实,2022年10月27日,程先生驾驶小型汽车与骑行电动车的何女士在九江市发生未接触交通事故,造成何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程先生变更车道时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同责。

  2022年10月31日,交警出具认定书后,程先生进行车险报案。由于何女士伤情主要涉及牙齿及面部,2022年12月6日经与伤者方多次协谈,对于人伤赔付确定整案理赔16526.5元。当日,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便已推送电子协议书并联系双方签字,当时程先生并不同意签字,理赔员解释协调后无果。次日,何女士表示已咨询律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事故责任,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怠于请求”,强烈要求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依法向何女士赔偿保险金。

  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进入赔付流程后,将默认显示协议签署

  对于程先生认为平安产险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联合过度理赔的问题,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表示,该案双方存在矛盾,程先生对于索赔金额可能存在主观臆断情形。经调查核实,何女士面部及四肢挫伤,3颗牙齿牙冠折断,一颗挫伤松动。经核定最终赔付16526.5元。赔偿金组成如下:诊疗费依据医疗发票实销2776.5元;续医费8500元;误工费3450元;护理费1800元。综上,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诉过度理赔。

  那么,调解协议为什么会出现车主未签字,却显示调解协议已签署这一情况?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何女士主张程先生‘怠于赔偿’,伤者已向我司申请直接赔偿保险金。索赔单证及材料齐全,进入赔付流程后,我司好车主APP将会默认显示协议签署。”

  另外,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向记者透露:“接到投诉后我司再次致电客户,告知我司与第三者的沟通协谈记录及理赔依据,并未过度理赔,也希望能够理解我司来自第三者的压力。根据法规,我司不能拒绝为伤者理赔。”

  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主在出险时如果不知道第三方是否存在恶意索赔,首先可以与保险公司及医院核实伤者治疗项目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排除“搭车治疗”“扩大治疗”等情形。诊疗费外的后续费用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江西省司法鉴定6号文件》进行核定。

  记者也将情况反映给程先生,他表示既然案件已经赔付,无需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再处理,他也不再纠结追究此事。

  向保险人申请直接赔偿请求权需满足两个条件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向保险人申请直接行使直接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高华指出,《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构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华表示,如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构成“怠于请求”,《保险法》并未予以明确。因此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高华表示,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被保险人程先生对第三者何女士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且程先生怠于请求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赔偿的情况下,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是可以直接向第三者何女士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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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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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公司存在过度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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