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有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民生保障,不仅是社会稳定问题,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涉及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在3月18日举办的中日个人养老金保险研讨会上,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院长王绪瑾在发言中如是说。据介绍,此次研讨会是由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主办,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提供学术指导,旨在探讨中日两国个人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对研究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所长佐佐木美穗在发言中表示,日本较中国更早地进入老龄化社会,在老龄化保障制度建立、老龄金融体系构建、老龄服务业、老龄房地产业、老龄用品产业方面,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模式。中日两国均具有传统东方文化特征,皆重视儒家思想和家庭观念,社会价值观念接近,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金保障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将会对两国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就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王绪瑾建议,应采用国民机会均等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即凡是本国国民,无论何时购买、一次或多次购买多少,均应给出个人养老金总限额的规定。这样可以体现:一是公平性,每人均可享受同等限额个人养老金的机会;二是广泛性,满足现有基本养老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以及退休再就业的退休老人的需求,扩大保障面;三是降低基本养老的压力,有效构筑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从而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四是扩大广覆盖人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五是稳定资本市场,推动第一、二支柱完善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第三支柱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覆盖率”这一关键指标,并且第三支柱覆盖率大于自愿性第二支柱来作为第三支柱“可替代模式”的度量。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实行的“EE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个税,投资收益免个税,在领取环节缴个税扩大覆盖面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是纳税人数量不多,参保人数太少;二是没有建立资本利得税,激励性受损;三是非正规就业人数占比过高,没有年金养老保障。就如何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这一议题,郑秉文建议,再建立一个TEE模式(在缴纳环节缴个税,在投资收益及领取环节免个税)和完善EET模式,未来考虑适时引入资本利得税。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在发言中表示,我国保险业经过40余年的发展,其水平持续提升,但同时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距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新发展阶段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保险业通过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保险体系,将我国由保险大国建成保险强国。在这一背景下,保险业既要回答好保险的本质价值、保险与金融的异同等基础之问,又要回答好保险业如何服务共同富裕、如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等时代之问。
日本株式会社野村综合研究所金子久认为,日本实施个人缴费确定型年金,是因为在人口老龄化和企业年金覆盖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需要为工作单位未设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提供与企业版缴费确定型年金同等的机会,让设有企业版缴费确定型年金的员工离职后仍然能够继续使用缴费确定型年金。但目前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确保税收制度不会扭曲人们的行为,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的局面以及如何在“公平性”和“简单易懂性”之间寻求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孙玉栋强调,税优政策主要的受益群体是高收入人群,可用税延额度可以降低实际税率。要兼顾公平性,需要辅之以普惠型产品,未来改革的重点不是提高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是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
泰康养老保险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人刘方涛表示,通过泰康的客群市场调研分析,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才有意愿参与个人养老金,银行等机构的个人账户活跃度不高且资金集中度较高,另外存在产品之间的转移问题。就我国未来养老金的发展问题,刘方涛认为,12000元的税优额度是一个基点,为人们提供了理财、保险等众多选择,保险目前处于弱势地位,但其具有保障、服务的优点,可以将医、养、临终关怀结合到业务中,这些优点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
幸福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王慧轩表示,我国第三支柱的政策、服务等还处在探索阶段,注重养老保障的公平性,仍然要以完善第一支柱作为重点。保险公司要做到“增量”扩大覆盖面,“增值”让客户有所收益,“增能”打造专业化养老服务产业链。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大竹茂表示,从日本公共年金和生活资金的收支角度分析,日本民众退休后收入平均24万日元,而支出平均26万日元,大约有2万日元的缺口,为应对这部分缺口人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方法包括:增加收入(如再就业)、减少调整家庭开支、慎重进行资产管理。更进一步,每个人都需要学习财务知识或者咨询财务规划师,尽早做好未来的养老规划。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