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处1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罚款。
时隔1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再次迎来修订。近日,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等。意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一部专门的监管法,体现了我国建立完善专业化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实践需要,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专业性,其颁布实施为推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2条,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增加相关调查权规定。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
银保监会指出,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三是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主要股东将纳入监管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其中,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同时,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此外,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如股东审查方面,《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修改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股权结构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股东义务、股东出资义务、主要股东股权信息报告义务、股东监管强制措施等内容。在股东义务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股东监管强制措施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禁止其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针对金融违法成本偏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同时,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了处罚的力度。例如,取缔条款方面,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中,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