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关联交易监管再加码:禁止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审查
2022年06月06日 13:13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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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联交易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方面。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已是今年中国银保监会针对保险资金关联交易问题下发的第三份文件。今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成为管理关联交易问题的重要制度基础。几天后,银保监会又印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资金运用“四类禁区”

  据悉,《通知》总体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要坚持党建引领,明确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禁止行为,要求机构加强关联方、合作机构、审批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问责、举报机制。

  同时,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二)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三)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四)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一位负责公司治理工作的险企职业经理人对记者表示,此前个别保险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隐匿保险资金真实去向及最终使用人;通过层层包装的不动产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变相投资大股东关联企业;以非公允价格购买股东高风险资产等方式向关联方持续输送利益,成为了股东的“现金奶牛”,这些均显示了部分保险机构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此次银保监会禁止保险机构通过隐蔽方式躲避监管关联交易审查很有必要。

  建立举报和“双罚”机制

  事实上,《通知》亦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丰富监管手段,鼓励机构自查与社会举报,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同时,也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同时,《通知》显示,将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一)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二)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三)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四)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强调,要坚持双罚制原则,对涉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形依法采取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等措施。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王德明公开撰文表示,当前保险行业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都是围绕保险机构及其产品或业务而展开的,作用对象是保险机构,总体上还是对“内”的监管。但是,关联交易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对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监管必须要跨出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对“外”进行监管。

  《通知》亦要求,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督促本条线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与派驻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保险机构内部纪检机构、关联方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保险机构人员、股东等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有权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及时跟进问责处理情况。对于违法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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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责任编辑:92
原标题:险资关联交易监管再加码:禁止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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