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揭开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老鼠仓”旧事。泰康资产原公司投资经理王某群在其管理的投资账户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将未公开信息告知他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在操作“老鼠仓”期间,王某群管理的投资账户与他人账户共趋同交易高达1.17亿元,盈利346万余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战尧表示,治理“老鼠仓”违法行为的措施应为全方位、多角度,而非单纯依靠某一措施。他建议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制定并完善法律和政策,如建立从业禁止、违规处罚与退赔制度等。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老鼠仓”等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趋同交易过亿盈利340余万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王某群在担任泰康资产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期间,在其具有交易决策权的“传统(医药组)”“团红(医药组)”等产品投资账户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将上述未公开信息告知李某及王某,并暗示二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群系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股票交易决策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除李某外,另外一人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经审计,李某控制的证券账户与王某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39只,成交金额8847万余元,盈利260万余元。王某证券账户与王某群管理的泰康资产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27只,成交金额2806万余元,盈利86万余元。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王某群、李某分别经有关部门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李某及涉案人员王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王某群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暗示李某等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院判决,王某群、李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外,王某群和李某分别被判处罚金85万元、265万元。另外一涉案人王某另案处理。
刘战尧分析,“老鼠仓”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即利用公家财产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主要损害的系机构投资者(公财产)的权益。也就是说,该违法行为可能会损害泰康资产和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
“若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确因该违法行为产生了亏损,可能依据其签署的投资协议等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与公司协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泰康资产也可以依法追究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刘战尧强调。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并发送采访函至泰康资产相关人士处,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刘战尧表示,依据法院判决,可以看出此事件系王某群个人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一般是职业经理人个人职业操守低的体现,因而难以简单推断泰康资产风控是否存在问题。
不过,在刘战尧看来,泰康资产未来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资管行业从业人员也应提升和维护个人素质、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综上,应以全方位的配套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基金公司、投资者双输
上述投资经理指使他人和其管理的投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在操作“老鼠仓”中相对简单粗暴,相形之下,近年来还有多起疑似“老鼠仓”事件的操作手法更为复杂隐秘。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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