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年报披露
2021年01月14日 00:51
作者:张 歆
来源:证券日报
1
1
东方财富APP
Scan me!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Scan me!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全新妙想投研助理,立即体验

  1月13日,上交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0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要求及《上市规则》第3.2.3条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前述要求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挂牌规则》第3.2.3条规定。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2021年4月30日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债券发行人需根据自身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选择对应的年度报告模板进行编制。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选择对应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模板进行编制,托管人参照使用相关模板。

  五、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定期报告。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要求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七、本次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时或漏报、错报,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上交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责任编辑:DF520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Scan me!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
搜索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