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上诉四案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0年05月20日 18:58
作者:孙宪超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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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四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简称:*ST上普、*ST沪普B,代码:600680/900930)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上诉四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庭审围绕上海普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错误、且损失计算有误等事项展开。

  之前,2017年1月19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8年1月10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3月24日,上海普天发布《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因此作出如下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维林等18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2020年4月22日,七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七案(示范诉讼),投资者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文书,其中,法院支持了四位投资者的诉请,另外三位投资者撤诉。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普天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及庭审情况,上海普天案的索赔条件是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间买入上海普天A/B股票(600680/900930),并在2017年1月19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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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责任编辑:DF527
原标题:上海普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上诉四案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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