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案一审判赔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0年04月23日 18:18
作者:孙宪超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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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天尽管已经退市,但其仍要为之前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单。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多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普天对数名投资者做出七千多至五万多数额不等的赔偿。

  “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买入上海普天A或沪普B股票,并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上海普天A或沪普B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向上海普天提起诉讼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据了解,上海普天于2017年1月19日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经上海证监局查明,上海普天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截止2020年3月2日,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计639起,总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38亿元。后有81名投资者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均裁定准许其撤诉,撤诉总金额2227.64万元。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介绍说,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在投资者诉被告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了示范案件并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普天在2014年年报中对当年利润和收入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认定上海普天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7年1月19日。本案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虚假陈述行为之外的因素所致,应予扣除。法院支持了原告许某某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上海普天对数名投资者做出七千多至五万多数额不等的赔偿。

  刘国华律师表示, 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买入上海普天A或沪普B股票,并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上海普天A或沪普B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向上海普天提起诉讼索赔。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后续起诉的适格原告,有很大几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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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责任编辑:DF120
原标题:上海普天案一审判赔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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