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 外商投资企业可A股IPO
2019年03月12日 03:41
作者:孟珂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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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草案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注意与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营商环境相衔接,努力构建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惯常做法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草案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其中中国特色主要是基于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竞争力等现状,这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制定的基础条件,而国际规则的原则,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适应外商企业对国内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更加主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主要方向。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外商投资法体现自由便利、市场化的原则,以及对于重视产权的保护。比如,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用行政的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经营的过程中,不能用行政的手段干预或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推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等等,都迈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重要步伐。

  王晨还指出,要坚持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继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黄志龙认为,内资、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本土纳税、创造就业和GDP,在各种生产要素和服务方面的待遇都是完全一样,这也是“竞争中性原则”在内外资企业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对内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当然也要无条件开放。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授予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国民待遇时,也必须赋予内资企业国民待遇;否则,有反客为主、本末倒置之嫌。

  刘哲指出,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而立法更是执法、司法的基础,能够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程度,解除外商进入的后顾之忧。同时,外商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也会带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同步输入,有利于推动中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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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责任编辑:D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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