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宁可坚
日前,能之光回复了北交所的首轮审核问询函,监管层聚焦于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及整改的有效性等。今年6月,能之光递表北交所,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
能之光是一家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微丽特直接持有公司26.4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张发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发饶直接持有公司13.84%的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微丽特股权间接控制公司26.46%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能馨间接控制公司6.26%股份,通过一致行动人张发饶之配偶YUHUA LI、张发饶之子女QINYA ZHANG、张发饶之子女GAOXIN ZHANG及张发饶之子女JARED ZHANG分别控制公司1.71%、0.95%、0.95%及0.95%股份,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51.13%,张发饶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亮眼”毛利率遭问询
2021年至2023年,能之光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25%、11.92%和16.78%。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高分子助剂和功能高分子材料产品。其中,高分子助剂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98.48%、96.98%和96.23%,占比较高,对公司整体毛利率影响较大。
公司2023年“亮眼”的毛利率引起了北交所注意。
公司解释称,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将产能和销售资源更多的投入到高毛利率的产品,使得高毛利率产品收入占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伴随着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也不断增强,公司通过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以及优化原有产品配方物料结构降低单位成本;以及2023年公司主要原材料PP、PE、POE价格由2021和2022年的较高水平有所回落。
今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7.21%,和2023年16.78%保持同一水平,并略有增幅。未来公司将继续大力投入研发,降本增效的同时开发附加值较高的产品,预计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在问询回复中,能之光将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了对比。
据能之光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12.29%、12.03%、16.85%和17.79%,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整体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间水平,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2.73%、20.81%、20.44%和20.92%,上市公司之间的毛利率水平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销售披露不充分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整体高于境内。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2.05%、11.62%、16.41%和16.59%,境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4.57%、25.99%、30.07%和29.35%。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境外市场的竞争环境与境内市场不同。境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更倾向于压低售价进行竞争。而境外市场更加注重品质和品牌,同类产品售价相对较高,所以在产品稳定的前提下,公司相对原有供应商价格稍有优惠,客户即会进行采购。因此,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北交所在问询中指出,能之光境外销售披露不充分。
能之光回复表示,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集中在巴西、加拿大、马来西亚、阿联酋、西班牙、泰国等地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及网络开发等方式积极开拓海外业务市场,境外业务规模呈现逐年稳步增长趋势。
报告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811.88万元、1161.04万元、1535.11万元及1389.3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4%、2.11%、2.72%及4.81%。
报告期内,前五大境外客户收入占公司外销总收入比重分别为39.57%、67.90%、53.86%及62.39%。
曾收警示函,财务内控受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初至今,能之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累计4次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警示函和监管工作提示。
2023年8月2日,微丽特作为持有挂牌公司能之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3年7月13日卖出能之光股票1400股,成交金额1.4万元,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能之光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微丽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4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公司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施振中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能之光、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4年5月7日,宁波证监局根据对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对能之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关注。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主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2024年6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认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对能之光、张发饶、王月先及蓝传峰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北交所持续关注了公司财务内控的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情况。
北交所指出,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内控制度审签流程不规范,包括内控制度未由制度规定的核准人签发、部分财务管理制度的编制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等问题。应收账款回款管理不规范,包括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存在逾期情况、未按照公司《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管理逾期应收账款等问题。
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2024年12月31日子公司宁波威克丽特功能塑料有限公司共有账面原值总计约2380万元的厂房等存在无固定资产卡片及编号的情况。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编制收入确认会计凭证、部分会计凭证制单和审核为同一人、未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等问题。采购支付审批流程不规范,多笔原材料采购资金支付无财务部门审批记录。公司存在使用员工个人卡收付客户保证金的内控不规范问题。
除上述不规范情形外,能之光还披露,经核查对照,公司报告期存在使用员工个人卡收付客户保证金、2021年初业务员代收小额货款、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和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能之光表示,由于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少量超期客户货款支付便利等原因导致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第三方回款、使用员工个人卡收付客户保证金及代收货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情形。
能之光强调,公司已严格按照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内控已合理、正常并有效持续运行。
存无法回购赣州厂房风险
招股书中,能之光对房产相关事项进行了风险提示。
首先是无法回购赣州厂房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赣州能之光与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合同》,并约定由其为赣州能之光建设厂房并交付使用,赣州能之光需在建成后五年内分两期回购相关土地及房产,赣州能之光已经按照约定回购第一期土地及房产,如未来无充足资金如期回购第二期土地及房产,可能给赣州能之光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其次是瑕疵房产的风险。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子公司威克丽特存在少量无证房产,其建筑面积约3044.5平方米,占公司及子公司总房产面积的比例约为6.52%。上述无证房产建设于自有土地之上,金额较低、占比较小,主要为雨棚、卫生间等非生产经营主要环节用房,前述土地房产未能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对公司业务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鉴于该部分建筑物缺少房产权利证书,不能排除上述无证房产被拆除或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另外,能之光还进行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983.04万元、-5422.91万元和5492.43万元,其中2021年、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低于净利润且为负数,主要因公司的销售业务以票据结算为主,票据具有一定的承兑期限,而采购业务的结算方式主要为银行电汇,使得公司的流动资金被一定程度上占用。
同时,公司对于收到的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作为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未计入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剔除该部分票据贴现影响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65.20万元、2728.55万元和9284.09万元。
能之光称,尽管目前公司能够根据流动资金需求量,灵活通过银行借款、票据贴现等融资渠道补充日常生产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但若未来发生公司的流动资金被进一步占用或融资渠道受限等不利情况,则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入不足、短期难以偿还到期的供应商货款或其他债务违约的情况,亦存在导致公司资金规模无法支撑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的可能。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