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经上海仲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1日发布。
为推进上海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上海仲裁协会积极推进仲裁机制创新实践,根据上海仲裁发展需要,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供当事人约定适用。
该规则共五章58条。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基本原则以及临时仲裁协议、仲裁地、指定机构等具有临时仲裁特征的条款,并对送达和期限、仲裁语言、保密等临时仲裁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仲裁程序,分为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三节,共27条;第三章裁决(含决定),共6条,明确了裁决的期限以及仲裁庭作出裁决和决定的类别,并对适用法律、裁决书解释和更正程序、补充裁决进行了说明;第四章快速程序,共6条,明确了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范围,对快速程序中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临时仲裁庭组成方式和期限、审理方式、裁决期限作了特别规定;第五章其他事项,共9条,主要包括仲裁费用、案卷保存、免责原则、解释主体和本规则生效时间等内容,并就具有第三方资助因素的仲裁案件作出规定;附录提供了临时仲裁条款范例和仲裁员声明书范例。
据了解,近日,两家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为尽快解决国际航线船员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遵照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习惯,按照上海市制定实施的有关临时仲裁规定,共同约定在上海进行仲裁。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两家企业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以上海为仲裁地、虹口北外滩为开庭地,自主约定了具体仲裁程序,共同选定了一名在国际航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之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后,按照约定的仲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局裁决。
2023年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率先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仲裁制度规则。今年6月,按照国家部署和《条例》有关“三特定”仲裁(指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的临时仲裁)要求,上海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对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和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作出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步出台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为境内外经营主体选择上海进行临时仲裁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指引,保障了临时仲裁的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