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修订 事关期货公司资管 展业条件适当提高!
2025年01月18日 22:10
来源: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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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落实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协会于2021年发布《备案规则》,对行业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持续展业要求,并对展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近年来,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公司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部分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存在“屯牌”“保牌”的情况,不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展业主体是期货公司。现行《备案规则》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形势,亟需予以调整。

  针对以上问题,协会对《备案规则》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引导期货公司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加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具体包括:一是提高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从“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二是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三是删除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以及恢复业务的情形,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四是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条款,满足撤销条件即撤销。

  同时,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协会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对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协会共收到63家单位反馈的77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讨论,吸收采纳了其中15条意见。

  吸收采纳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完善存续产品处置方案要求。协会细化了被撤销资质公司存续产品处置方案的具体要求,包括处置方式、处置时限以及风险防范处置措施等。同时,明确了在处置期间不得新增产品、不得新增申购,并增加了处置期间重大事件报告和处置完成后的报告要求;二是设置3个月缓冲期。考虑到不满足新规条件的公司和部分派出机构对撤销业务资质反映较为强烈,协会将对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持续展业条件的公司,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结束后,协会再撤销其资管资质;三是删除部分持续展业条件。删除了因资产管理业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而撤销资质的情形,以避免在事项尚未定性前即撤销资质。经调查,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的,可依据其他条款内容撤销其资质;四是增加重大事件报告的要求。对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或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要求公司向协会报告;五是明确业务隔离要求。在展业原则中增加了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其他业务保持独立并防范利益冲突的内容。

  未吸收采纳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提高备案门槛。考虑到协会将继续暂停新增备案,本次修订不涉及备案门槛的调整,故未采纳提高申请登记备案的条件、完善登记备案的材料要求、明确登记备案材料补正时间等意见;二是放宽撤销资质的条件。本次征求意见中,六成的意见集中在该条款,包括建议将未新发产品的时间由6个月改为12个月、未实质展业的判定标准由产品规模1亿元改为5000万元、无正常运作产品改为连续1年无正常运作产品等。为保持严监管强监管的态势,协会未采纳有关意见;三是增加过渡期或恢复展业的情形。部分公司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或增加暂停新增业务后及撤销资质后可恢复展业的情形。考虑到与正在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衔接,协会不再新增或恢复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故未予采纳。

  实施安排上,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公司,协会将于规则发布3个月后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被撤销资质的公司应当制定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方案,可通过提前清算、变更产品管理人或到期终止清算等方式处置存续产品。在处置期间不得新增产品、不得新增申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处置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告处置方案执行情况及结果。同时,协会将继续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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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责任编辑:137
原标题:重磅!中期协修订,事关期货公司资管,展业条件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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