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金通灵、美尚生态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监管最新发声来了!
12月20日,证监会官微发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证监会表示,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金通灵、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予以支持。
同日,投服中心发布公告称,将密切关注美尚生态、金通灵案诉讼进展。如相关法院后续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相关规定,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依法推进两起案件
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近期,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发布公告表示,将依法分别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对此,证监会表示,金通灵、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金通灵、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予以支持。
证监会称,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2023年6月,证监会公布对美尚生态及王迎燕、徐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对王迎燕给予警告,被处以151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公布对金通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投服中心:密切关注诉讼进展
拟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12月20日,投服中心发布公告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密切关注美尚生态、金通灵案诉讼进展。
12月16日,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分别公告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就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确定权利人范围。
同日,金通灵、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分别公告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就1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确定权利人范围。
投服中心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后续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此前5家券商披露的涉诉公告显示,美尚生态案12名投资者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95.02万元,金通灵案10名投资者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75.64万元。如后续两起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涉诉金额或有明显提升。5家券商均表示,案件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不同?据悉,除了制度依据、受理条件、管辖法院等不同外,二者在投资者参加诉讼的方式以及诉讼效果方面也有明显不同。
具体而言,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法院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在法院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未向法院声明退出的,即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诉讼效果方面,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通过明示登记加入方可成为原告,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人数较少,赔偿总金额较小,被告破产风险较低,如普通代表人诉讼“乐视网”案,2496名原告投资者获赔约20.40亿元。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可以一次性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