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300478)12月10日晚间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辽宁众科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1%股份。
此前,公司于11月21日公告,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胡宝泉于11月19日分别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由是,2023年12月26日22时10分许,公司南区PVC车间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公司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辽宁众科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辽宁众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7193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8%。其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减持原因为股东自身的资金周转需求。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购入及公开拍卖所得。
公开资料显示,杭州高新主营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47亿元,同比下降9.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亏损1612.75万元,同比下降138.43%。
曾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前,杭州高新于11月21日公告,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胡宝泉于11月19日分别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由是,2023年12月26日22时10分许,公司南区PVC车间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认为,公司未排查发现人员进入码垛区域后码垛机器人仍然处于抓包可运行状态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胡宝泉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杭应急法规[2022] 9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裁量幅度,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3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胡宝泉处罚款173532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