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股票|行情|基金|新股|港股|外汇|期货|银行|保险|债券|理财|数据|权证|创业板|期指|专题|股吧|博客|基金吧|论坛|搜索
查行情 进股吧 搜资讯 高速行情
eastmoney.com
首页 > 正文
数据 新股申购 解禁表 大宗交易 公告中心 龙虎榜
ST梅雁吃后悔药 上诉追讨广发证券股权 - 东方财富网

ST梅雁吃后悔药 上诉追讨广发证券股权

www.eastmoney.com   2009-06-26 08:10     重庆晚报


  注:为提高实战参考价值,以上图片动态行情实时生成,便于观测该股最新表现。
查看该股行情    查看网友评论    该股更多资讯



  ST梅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公司与吉富公司就广发证券股权纠纷诉讼案的上诉状。此举意味着历经两年多的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的漫漫征途还没有走完,同时也预示着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再添变数。

  ST梅雁(600868)(进入该股吧新版行情)用尽全力追讨广发证券1.67亿股股权,却得到的是一个败诉的结果。该公司昨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公司与吉富公司就广发证券股权纠纷诉讼案的上诉状。此举意味着历经两年多的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的漫漫征途还没有走完,同时也预示着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再添变数。

  追讨股权一审败诉

  日前,广东省高院就ST梅雁与吉富投资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475元由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有知情人士说,埋下这场引人关注的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伏笔”最远可以追溯到2004年8月。2004年8月16日,深圳市政府批复,同意由董正青、王志伟等2126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吉富公司。同年9月7日,深圳吉富工商登记成立。“深圳吉富的身份特殊,是广发证券员工持股的公司,其目的既是为了阻击中信证券收购,也为实现员工持股。”

  当时,ST梅雁是广发证券的股东之一,当时股市处于熊市,ST梅雁以每股1.2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共计16795万股作价2.01亿元转让给深圳吉富公司,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深圳吉富由于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所持广发证券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深圳吉富受让广发证券股权及其持股资格未经证监会核准,于是广东证监局在2005年3月要求广发证券和深圳吉富对这一问题进行整改。

  2006年6月13日、19日、20日,深圳吉富分别与湖北水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广发证券股权悉数转让。

  2006年6月22日,广发证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告了上述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请求审核批准。广东证监局审核认为,此次股权转让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阅情况的函》,表示对广发证券报备的股权变更无异议。同年8月16日,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这次股权变更。由此,深圳吉富不再是广发证券的股东。

  然而,面对已增值了8亿元的广发证券股,ST梅雁不免后悔。该公司决定讨还这部分股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ST梅雁认为,吉富公司自然人股东均系广发证券员工,且在与ST梅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因此,请求判令吉富公司将涉案股份退还给ST梅雁。但广东省高院判决称,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审判结果是省高院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ST梅雁承担。

  二审结果对业绩影响几何

  对此判决,ST梅雁代理律师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李雄律师曾当庭表示“不服”。李雄表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个理由是深圳吉富至今有1000万股权购买款尚未支付,因此股权转让应该无效。这1000万尚未支付的款项是指在2004年9月1日,广发证券工会受深圳吉富委托,支付*ST梅雁1000万元转让定金,但当时深圳吉富尚未登记成立,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支付购买价款。

  另外一个理由是,上述四家公司受让深圳吉富所转让的广发证券股权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代持股份行为。“我在一审时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相关取证,包括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及银行转账情况及2004年——2008年广发证券向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支付股东利润及分红情况,但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对其请求进行直接回应。”李雄说。

  昨天,记者就此致电ST梅雁,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胡苏平告诉记者,公司不会轻易放弃对广发证券股权的追讨。“至于是否能够在二审时胜诉却不好说,但会据理力争。”

  二审胜负对ST梅雁公司业绩影响几何?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股市行情上涨,IPO重启的日益临近,以及对广发证券即将上市的预期,使广发证券的股权价值急速上升。

  如果二审时ST梅雁胜诉,那么,意味着公司的潜力在投资价值将获得大幅提升,每股净资产值将增加0.42元。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广发证券上市成功,还将使其股权大幅增值。

  广发借“壳”再添变数

  真是“牵一发动全身”,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可能还会影响到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进程。本来,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一审败诉,给广发证券上市扫清了又一个障碍,但ST梅雁提起上诉的行为表明,这场“马拉松”式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尚难最后定案。

  2006年9月,S延边路公告了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方案,但一直没有获得证监会正式批准,后传出有关广发证券高层涉及内幕交易的消息。2007年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2009年3月27日,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董正青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当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国元证券都已经成功借“壳”上市时,而起步较早的广发证券却仍在“原地踏步”。“董案、梅雁案只是表面现象,据有关部门称案情本身其实是很复杂的利益纠葛。梅雁案完了,说不定又有其它案件,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再添变数。”有业内人士说。

  业界观点

  对于一审判决,法律界人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因为《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银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研究院律师李宝峰:

  在广发股权转让问题上,ST梅雁确实存在有违诚信的问题。但根据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实际上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监会也一直都是据此执行的。而ST梅雁转让给深圳吉富的这笔广发证券股权已经超过了5%的界线,应该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否则,应视为非法转让,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东方财富网(www.eastmoney.comwww.18.com.cn
点此发表您的意见与建议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54509980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匿名发表

郑重声明: 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将东方财富网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东方财富网添加到收藏夹吗?


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征稿启事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诚聘英才    法律声明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54509980    意见与建议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