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化工:受让大股东抵押资产遭控诉
河池化工(进入该股吧,新版行情)今日公告称,公司于今年5月4日收到河化集团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来宾中院已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下称 “信达南宁办”)与河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公司将作为此案第二被告受诉。
原告信达南宁办称,2005年10月25日,其与中国银行河池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行河池分行将其对借款人河化集团共计10笔债权及相应的担保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给信达南宁办事处。上述10笔债权均为河化集团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中行河池分行取得的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信达南宁办先后对河化集团进行了催收,但河化集团至今仍欠借款本金7400万元和相应利息未还。此外,在抵押登记后,河化集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转让给其控股公司河池化工,而河池化工在明知该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过户,并已实际控制使用多年。
据此,信达南宁办要求河化集团偿还其本息合计1.04亿元,对河化集团用于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河池化工从河化集团受让的本案抵押物无效,并且河池化工在一个月内返还本案抵押物给河化集团,若不返还抵押物,河池化工在受让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诉讼,河池化工经过初步核查后称,公司尚未取得涉案贷款抵押清单等资料,公司也未知涉案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取证;另外,公司在受让河化集团转让的资产时,未知该资产已进行抵押;此外,公司未向河化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河化集团将本公司资产作抵押贷款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授权。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河池化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