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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一被告人上诉 一审判决未生效 - 东方财富网

“杭萧钢构案”一被告人上诉 一审判决未生效

www.eastmoney.com   2008-02-17 05:1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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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5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杭萧钢构案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的这名被告人是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主任陈玉兴。今年2月4日,陈玉兴因犯内幕交易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除被追缴与另一被告的4037万元违法所得外,陈玉兴还被处罚金4037万元。

  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定,2007年2月11日,刚刚辞职的陈玉兴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金额达300亿元。陈玉兴当即将此事告诉长期与其“合作炒股”的“专职股民”王向东。2月12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从2月12日到13日,陈玉兴又从本案另一被告人,时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处得到“安哥拉项目”消息,并于13日和14日分两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4185900股。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次日,王向东根据陈玉兴的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据了解,陈玉兴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在2月11日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因此2月12日的交易行为不属内幕交易。

  此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这一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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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萧钢构案的启示

    有着“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杭萧钢构案,经过两个月的审理,日前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从已披露的案情来看,这是一起由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不严而导致重大信息提前泄露、被知情人所利用的案子。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类似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对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许多股票的异动,随后总会有重要信息的发布,甚至出现一些由上市公司高管“兼任”的“股神”。就国内证券市场来说,不仅需要行政手段的市场监管,更需要依靠司法手段的法律监督,才能使内幕交易这颗“毒瘤”无可遁形。

  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想像空间。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市值、交易量、开户数和融资额等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强有力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迫切。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确保市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因为,市场信心的维系必须建立在更有力的监管基础之上。

  管理层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尤其在立法方面,在坚持法治先行的原则基础上,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新兴加转轨”特色的立法道路。以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为契机,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梳理和重构,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增加透明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基础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提高查处率更为关键。去年以来,市场查处力度在加大,但对违规交易者所起的震慑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目前在司法监督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一方面是因为司法界专门性人才的不足导致法律监管缺位,从而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一些司法机关患得患失。更重要的是,监管决策层应充分认识到司法介入对于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鉴于此,有关方面应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立案难的现实,采取措施,使司法监督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报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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