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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000563):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东方财富网

陕国投A(000563):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www.eastmoney.com   2007-11-01 18:58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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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冲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声明事项如下:
1、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根据会议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15:00至11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1人,代表股份18966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2%。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的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7年11月1日签署。
特此致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陈冲冲
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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